主题: 酒泉城区2015年度廉租房申请启动~瞅瞅你符合条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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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6/7 1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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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州区2015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做好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切实解决好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和阳光操作,切实把政府的惠民实事落实好,根据《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和《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及房源
    本次分配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本次分配廉租房680套。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严格申请、公示、审批程序的原则。
    3.优先面向老弱病残、优抚对象、特困户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原则。
    4.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全面监督的原则。

三、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肃州区城镇常住户口(不含国有农林场)3年以上(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肃州区城镇户口);
    2.申请人享受肃州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日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3.申请人和家庭共同居住人无住房(包括商业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
    4.家庭人口为两人以上(含两人)或年龄25周岁以上(1991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或家庭共同居住人已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分配过经济适用住房、公租住房及公产房、廉租住房的(已分配廉租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米以内,且家庭成员由两个已婚家庭构成的;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在建筑面积29平方米至36.9平方米之间,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米以内且家庭子女25周岁以上的除外);在农村有自建房的;
    2.申请人或家庭共同居住人3年内(2013年3月31日以后)有房屋产权交易行为的;
    3.申请人离异不满2年的(2014年3月31日以后离异的);
    4.已入住敬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 
    5.无正当理由,未经区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机构同意,拒不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不满3年的(2013年3月31日以后);
    6.伪造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经查证属实取消分配资格或收回住房不足5年的(2011年3月31日以后);
    (三)其它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同时满足廉租住房、公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的一套房屋,不得同时申请多种类型、多套住房。
    2.家庭共同居住人是指和申请人在同一低保证上,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所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数。
    3.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住公产房的居民,按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分配方案执行,具体分配工作由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婚姻状况为结婚证或离婚证,婚姻证书丢失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手续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2.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地社区、乡镇出具申请人和家庭共同居住人的居住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交易记录证明,是否分配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公产房的证明,拆迁安置户的拆迁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私车证明、户籍证明、城镇户口年限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没有残疾证的提供残疾证明;
    7.不在城区的城镇户,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乡镇土管所出具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自建住房及经营门店和耕地面积的证明;
    8.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9.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申请时的实际情况。

五、申请及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居住所在社区、乡镇进行申请;
    2.受理:社区、乡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要及时受理;
    3.初审:社区、乡镇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政策的及时公示初审结果,公示期为15天;
    4.复审:社区、乡镇将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资料报送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政策的及时公示复审结果,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公示部门调查核实,有取消资格的要给予书面答复;
    5.审批:对复审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上报区政府审批;
    6.公开摇号分配:由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开摇号分配。
具体摇号分配程序及要求是:分配工作将根据公示、审核情况分批次进行。住房楼栋和楼层,实行摇号分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数大于分配房屋数量的,先通过公开摇号取得分配权,取得分配权的申请人,按照老弱病残优先摇号原则分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数小于或等于分配房屋数量的,直接进行分组摇号。在每组分配中,对老弱病残、军烈属及住房特困户等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摇号,首先对一二级肢体残疾的设置楼栋1层摇号,对70岁(含70岁)以上和一级盲人、三四级下肢残疾的设置剩余1-2层摇号;其次对60岁(含60岁)至70岁之间的设置剩余1-3层摇号;对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就剩余房源摇号,如果是高层楼栋不分楼层进行分配。对摇出的房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对已分配签认的廉租住房不得随意调换楼号、楼层、房号,对随意调换的由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保障资格;摇号分配过程中,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分配,确有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的,必须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在摇号分配实施时,对通知后仍不到场参加分配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由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公告。没有取得分配权的申请人可在下一次廉租住房分配中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继续申请。
    7.办理入住手续:分配结束后将摇号结果及住户资料移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已取得房源申请人的入住手续。申请人自签认分配房源之日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如不及时办理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
    8.责任追究: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一经发现由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调查审核,依法追究责任,并收回住房。对分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方法步骤
    本次分配工作从2016年5月27日开始,2016年8月14日结束,共80天,分九个步骤实施:
    1.宣传动员培训(5天)。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31日,成立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廉租住房分配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2.申请登记(30天)。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各社区、乡镇受理居民申请,严格按照区政府《分配方案》规定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进行初审。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肃州区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3.公示初审结果(15天)。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各社区、乡镇将初审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示栏、居民楼院等醒目位置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4.复审(5天)。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20日,各社区、乡镇将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社区、乡镇初审结果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
    5.入户抽查(5天)。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5日,由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等人员全程参与分配工作,重点对社区、乡镇初审阶段和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阶段进行随机入户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妥善处理。
    6.公示复审结果(7天)。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1日, 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下发各社区、有关乡镇,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7.审批(2天)。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3日,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上报区政府审批。
    8.公开摇号分配(6天)。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9日,经区政府审批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年龄、一二三四级残疾程度等确定的轮候顺序,在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分批次公开摇号分配。
    9.全面总结(5天)。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4日,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配情况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对分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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