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住院补偿)保险报销政策指引
(2021版)
(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 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以上的在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
(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偿的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出院的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6000元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待遇。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6000元的,对超过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补偿。
(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 依据《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酒医保[2021]94号)文件
执行。 (五)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等
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2.非疾病治疗项目中的美容、整形、矫上形、口腔种植等
3.治疗项目中的辅助生殖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等
4.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中的充(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及特殊诊疗、病房等特需医疗费
5.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地免包负担的费用和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等
6.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医用材料目录外的费用。
(六)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基本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企业补充报销证明、病历复印件(市域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人保财险)服务咨询电话 95518 0937-2888150
注意:本指引中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以2021年1月1日出院日期为准。
(来源:酒泉社保)